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协议不成或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在起诉时,可以以家庭暴力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请求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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