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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