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则上,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比如说关于征地批文等文件的公开,首先应当向制作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对于省级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征地批文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室)是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室)主管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Copyright © 2019- 580590.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