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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委托人,能否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来源:五八零教育网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8日,原告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委托人)与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受托人)、被告永年县赵某娱乐有限公司(借款人)三方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永年支行接受永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委托,向赵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合同还约定,委托人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委托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本息或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11月26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向被告转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除给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外,尚欠借款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被告诉至永年县人民(现为邯郸市永年区人民)。

案件焦点

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受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永年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资金100万元,委托工商银行永年支行发放给被告使用,三方分别作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对该合同均无异议,三方之间建立起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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