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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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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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