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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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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地规定是在房屋所在地来进行诉讼,因为房屋的这种标的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它都是不动产,所以必须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来进行诉讼活动。

一、注销后的起诉问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想要向提起诉讼的话,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公司注销了之后,这个公司就不复存在了,那么被告也是不存在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写作是不会被受理的。

2.不过也并不是所有的注销情况都没有办法进行起诉了,如果是公司注销之后还有财产的,剩余的财产归于股东,所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可以向拥有剩余资产的股东来起诉。

3.因为通常来讲,如果向公司进行起诉的话,一定是提起一些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想索要一定的资金,如果公司注销之后仍然拥有资金的话,受理这个案件也不是没有可能的,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讲,公司注销都是因为资金流转出现的问题,本身已经没有钱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

4.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在被告没有明确存在或者是曾经存在,现在已经消失的情况之下,没有办法找到被告出庭作证,那么这个庭审就进行不下去,所以这个诉讼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那么公民也就没有办法起诉这样的公司。对于这种情况,还是要在公司注销之前就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补偿协议签字不满意怎么办呢

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应该理性地与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

1、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2、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确认房屋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此,一般来说,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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