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标准不一致。 部分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具体的报销比例为: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自然年度),因病每次住院的 医疗费用 (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退休 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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