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未纳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后,才可以继续上路行驶至2021年12月31日为止。也就是经过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
法律依据:《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 有关问题解答》 第五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截止的时间是今年3月31日,即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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