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主管的所诉事项。”那么,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哪些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起诉立案呢?
1、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解纷途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2、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解纷途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因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依法处理;当事人对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