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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有签字判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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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有签字,但是由于收货人未签名,因此,效力十分低下。

如果收货人否认,则法官可能不采纳相应的送货单的效力。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将送货单作为其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实践中送货单的形式有如下三种,签收的方式不同,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也不同:

1、证明效力最高的一种,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盖章。公章的证明效力高,收货方应当对其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会对该送货单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2、有承运人的签章,但没有收货方负责人或经手人的签字,也没有加盖收货单位公章的送货单的证明效力。

只有承运人盖章的情况,存在于以快递,托运、邮寄方式等等送货的情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调出收货方签字的送货单。仅有承运人签章的送货单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承运人作为买方和卖方的运输纽带,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当将货物送达至收货方。该证据的缺陷在于,如果收货方否认收到货物,且无法调出收货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的记录,单凭送货单票面本身无法直接将卖方(送货人)和买方(收货人)联系起来。如果有其他证据辅佐,如抵扣等,还是会确认送货单的效力。因此,在委托承运人送货的情况下,需要保留送货的快递单、托运单、邮寄回执,在货品名称栏里尽可能填写详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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