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追诉条件,包括持有军用支、发射弹的非军用支、大量子弹、杀伤性弹药等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该罪的追诉条件,即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拓展延伸
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罪责标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如何评估?
评估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罪责标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首先,需要考虑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它们在社区中的流通情况。其次,需要分析相关犯罪活动中使用支和弹药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此外,还应考虑支和弹药的来源,是否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活动有关。评估还应包括对公众的感知和恐慌程度、支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以及执法机构的反应和应对能力。综合这些因素,才能全面评估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罪责标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结语
在评估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罪责标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时,需要考虑数量、类型、流通情况,以及犯罪活动中使用的频率和严重程度。同时,还应关注支和弹药的来源,是否涉及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等非法活动。此外,公众的感知和恐慌程度、支暴力事件的统计数据以及执法机构的反应和应对能力也是评估的重要因素。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全面评估非法持有支和弹药的罪责标准对公共安全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丢失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与豁免条例: 第二十条 领馆和领馆成员携带自用的支、子弹入出境,必须经中国批准,并且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