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作为被告,无需在诉状中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不会主动干预程序或追加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要被告和代理人没有异议。原告应尽量避免自找麻烦。对于精神病患者且无自理能力的被告,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是否需要经济帮助取决于对方提出与否。本案中未涉及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如果被告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将其法定代理人在诉状中列明?考虑到原告如果需要将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必须先确定被告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走一个的特别程序。这会大大增加程序的麻烦和诉累。因此,我们的处理办法是,仅将被告单独列明。如果在立案后,需要确定被告是否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的,先中止本诉,告知原告另行启动特别程序。现在已确定被告的行为能力。而实际上,被告、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如不提出异议,一般不会主动干预本案程序,也不会主动追加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最终仍然做出了实体判决。所以,作为原告,尽量不要自找麻烦。
二、如果被告是精神病患者,且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是否可以判决离婚?离婚后她的生活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疾病,久治不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原告诉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离婚后,是否需要经济帮助,取决于对方是否提出。本案中对方并未提出经济帮助,故判决书未涉及相关内容。
结语
针对被告为精神病人的情况,我们建议在诉状中仅将被告单独列明,以避免程序的繁琐和诉累。如果需要确定被告的行为能力,可以在立案后启动特别程序。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主动干预本案程序或追加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且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后是否需要经济帮助取决于对方是否提出。在本案中,对方未提出经济帮助请求,因此判决书未涉及相关内容。作为原告,建议尽量避免自找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