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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信息公开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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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征地 拆迁 活动当中,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 一、 征地 批文,具体包括: 1、由或省级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 2、地方转发批准用地的文件。 二、征地告知书,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一书四方案,包括: 1、市、县,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四、征地公告,包括: 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 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法律客观: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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