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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五种强制措施

来源:五八零教育网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前述强制措施由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第九十六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 第九十九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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