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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和销项必须一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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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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