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所开的销项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就是说,你的商品名称在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名称必须一致!
,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开的销项要求必须有对应的进项,而且名称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要求“销售方开具时,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