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等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 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应当参照民事 诉讼 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