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办理流程具体入下:
1、执行行为异议,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反规定,向执行做出的书面异议;
2、案外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情形;
3、执行管辖权异议;
4、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
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对该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执行异议案所需材料包括:
1、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而明确的异议请求、相关案件事实、理由等内容,数量为当事人人数加一份;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3、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执行依据、异议所指向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异议人异议请求的证据材料;
4、所有涉案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公开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提出异议。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