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规定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2种观点: 签合同注意事项如下:每一种图书,都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和保护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合作条件和权利。出版社拥有的是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允许出版社对其著作的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报酬标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种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版税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一个确定现金数额的报酬,并一次性向著作权人付清。?一、具体的注意事项内容有哪些?1.合同年限。若签十年的,那么十年之内就没法再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建议签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2.稿费约定。可以一次性买断,也可以拿版税提成。建议拿版税提成,特别是当你对自己的作品销量很有信心时,版税会让你挣得更多。3.稿费支付。这个一定要明确。作者若不提出来,有些出版社会默认为实际销量给你结算稿费,这个就没谱了。通常都是出版社告诉你销了多少就是多少,你很难去出版社查证实际销量。最好的办法就是约定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首印数稿费。4.印刷数量。这个一定要约定,否则出版社给你印个2000本,你也没脾气。现在的行情,稍微好点的书稿,印5000本还是能够消化完的。名人与名企通常都是至少10万起印。5.参与人员。这个很多人可能没听说过,主要是为了合理规避缴纳更多税费。领取稿费时,会有一个扣缴个税环节,当前的起缴点还是几十年前的老皇历,只要超过800元的部分,都要交税。在序言或前言中多写几个参与人员,比如,你可以这样写“在本书的策划与创作过程中,得到某些人的帮助,没有他们的参与,本书是很难完成的”,领取稿费的人多了,被扣缴的税费自然也就少了。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为加强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防止侵权盗版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出版或复制,保证电子出版和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或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具体办法如下: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出版。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应在复制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报地方版权局登记;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经登记和认证取得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后,方可复制。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要求其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否则,不得复制。 四、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境内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应要求其出具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其他著作权证明文件及当地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否则,不得复制。 五、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将著作权授权情况报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六、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印制,委托各地方版权局代发给出版或复制单位。 七、地方版权局应每月将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表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将定期对合同登记和认证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并发给有关单位。 八、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九、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十、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对在1996年9月1日前一年内出版和复制的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在1997年1月1日前补办登记手续。自该日起,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批发、零售和出租单位不得经营未经合同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如有违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十二、本通知各项规定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复制单位,并认真监督、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执法工作,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版权局。
第2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3种观点: 一、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委托,我局对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包括翻译、复制出版)、计算机软件(含非卖品)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在本市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均应在出版、复制、销售、使用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我局审核登记并通过认证。申请登记人(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电子出版单位除外);2、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3、申请登记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出版、复制、销售、使用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4、使用合同涉及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样品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5、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6、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认证表一份,表内被授权方的名称、地址同时用中英文填写。7、加盖申请登记人(单位)法人印章的引进计算机软件的中文说明书一份;8、销售或使用境外计算机软件的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承办部门经审核确认材料规范、齐备后,将著作权认证表传给国家版权局认证。四、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交由国家版权局认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同意登记的,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申请登记人(单位)并签发登记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五、经审核登记的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或复制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申请登记人(单位)应在经审核登记的引进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出版、复制后或销售前,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六、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单项批准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境外电子出版物,按本程序办理。下载表格:《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标准样式)《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标准样式)。
第1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注意规定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进行合同登记。(一)图书出版单位需提交的文件1.出版社与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签定的图书出版合同正本1份,复印件2份及中文文本1份;2.出版社与中介机构签定图书出版合同的,除提交上述合同外,还需提交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正本、复印件各1份;3.合同登记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二)省版权局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在合同上加盖“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合同登记号为图字:(地区编号)—年代—(顺序号)。(三)图书出版单位可凭盖有“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出版合同,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并在图书上注明省版权局授予的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图书出版单位须向省版权局提交样本。(四)以图书形式出版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3种观点: 【著作权限制权利与义务】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程序 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进行合同登记。 图书出版单位需提交的文件 1. 出版社与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签定的图书出版合同正本1份,复印件2份及中文文本1份; 2. 出版社与中介机构签定图书出版合同的,除提交上述合同外,还需提交外国作品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正本、复印件各1份; 3. 合同登记表1份。 省版权局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并在合同上加盖“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合同登记号为图字:—年代—。 图书出版单位可凭盖有“著作权合同登记章”的出版合同,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并在图书上注明省版权局授予的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图书出版单位须向省版权局提交样本。 以图书形式出版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登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