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规定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2种观点: 签合同注意事项如下:每一种图书,都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和保护作者和出版社双方的合作条件和权利。出版社拥有的是著作权人(作者)许可使用的专有出版权。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允许出版社对其著作的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报酬标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种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版税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质量、篇幅、经济价值等情况计算一个确定现金数额的报酬,并一次性向著作权人付清。?一、具体的注意事项内容有哪些?1.合同年限。若签十年的,那么十年之内就没法再在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建议签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2.稿费约定。可以一次性买断,也可以拿版税提成。建议拿版税提成,特别是当你对自己的作品销量很有信心时,版税会让你挣得更多。3.稿费支付。这个一定要明确。作者若不提出来,有些出版社会默认为实际销量给你结算稿费,这个就没谱了。通常都是出版社告诉你销了多少就是多少,你很难去出版社查证实际销量。最好的办法就是约定图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首印数稿费。4.印刷数量。这个一定要约定,否则出版社给你印个2000本,你也没脾气。现在的行情,稍微好点的书稿,印5000本还是能够消化完的。名人与名企通常都是至少10万起印。5.参与人员。这个很多人可能没听说过,主要是为了合理规避缴纳更多税费。领取稿费时,会有一个扣缴个税环节,当前的起缴点还是几十年前的老皇历,只要超过800元的部分,都要交税。在序言或前言中多写几个参与人员,比如,你可以这样写“在本书的策划与创作过程中,得到某些人的帮助,没有他们的参与,本书是很难完成的”,领取稿费的人多了,被扣缴的税费自然也就少了。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
第1种观点: 一、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等规章的规定,我局对本市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和台、港、澳图书的版权贸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二、凡北京市的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对外或对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登记。出版单位在送审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4、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表格《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三、北京市版权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四、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北京市版权局报送样书2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复杂的,有很多不同的情况,例如公民个人创作的,一般由创作人所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3种观点: 【著作权登记】关于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程序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需进行登记,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图书的,应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出版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进行登记。 三、图书出版单位,均应在与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正本送地方版权局登记。 四、出版单位在报送合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外国图书合同登记表》; 出版境外图书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地方版权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北京市版权局还要求提供: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各一份。 上海市版权局要求提供:申请书,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同意出版的选题批件复印件等。 五、地方版权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地方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后,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国家版权局定期将合同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 六、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合同登记号由图字:—年代—号组成。 七、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由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