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还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业主不能擅自改变自家的物业用途。如果这样做了,任何业主都可以进行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获得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人即业主,其负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义务,其中设计用途包括不得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1种观点: 每个户口本只能有一个户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为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法律分析不会有影响。每个户口本都只能有一个户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拓展延伸业主权益保障:业主更改房屋的权益受到何种保护?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其权益受到多种保护。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和装修。其次,业主在进行房屋改动前,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以确保改动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此外,业主在进行改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确保改动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果其他业主或相关方违反了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诉讼或寻求仲裁。综上所述,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其权益受到法律和规定的保护,但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义务,以确保改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结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对于业主更改房屋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合理改造和装修。但在进行改动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以确保不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有权益纠纷,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还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业主不能擅自改变自家的物业用途。如果这样做了,任何业主都可以进行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获得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1种观点: 户主变更不影响户口登记。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法律分析户主变更不会有什么影响。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拓展延伸业主房屋改造:权益保障与市场价值业主对房屋的改造通常会对其权益保障和市场价值产生重要影响。首先,业主的改造需求可能涉及到房屋结构、装修、设备等方面的变动,这可能会对房屋的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产生影响,因此需要确保改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以保障业主的权益。其次,房屋的改造也会对房屋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若改造能够提升房屋的功能性、舒适度和美观性,往往能够提升房屋的市场竞争力和升值潜力。然而,不当的改造可能导致房屋价值下降或者违反规定,从而降低市场价值。因此,在进行房屋改造时,业主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改造,以确保权益保障和市场价值的最大化。结语户主变更不会对户口登记产生影响,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一居住地的人共同居住的被视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以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在房屋改造方面,业主需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建筑标准,以保障权益和市场价值。合法合规的改造可提升房屋的功能性、舒适度和美观性,从而增加市场竞争力和升值潜力。请业主在改造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保障和市场价值最大化。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自己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还要遵守业主公约的规定,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违反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此,业主不能擅自改变自家的物业用途。如果这样做了,任何业主都可以进行投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这种行为,并要求恢复原状获得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不能改变房子的用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有权要求换物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每个户口本只能有一个户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的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为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法律分析不会有影响。每个户口本都只能有一个户主,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拓展延伸业主权益保障:业主更改房屋的权益受到何种保护?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其权益受到多种保护。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和装修。其次,业主在进行房屋改动前,应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以确保改动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此外,业主在进行改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确保改动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果其他业主或相关方违反了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提起诉讼或寻求仲裁。综上所述,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其权益受到法律和规定的保护,但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义务,以确保改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结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对于业主更改房屋的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业主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进行合理改造和装修。但在进行改动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以确保不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安全。如有权益纠纷,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综上所述,业主在更改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的户主名字可以更改的,办理流程如下:1.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2.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3种观点: (一)业主在装修自有住房的时候,是不能随意更改、变动房屋内部主体结构的。(二)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1、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2、第六条厨房及卫生间4、厨房及卫生间已做防水层,严禁凿打地面或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6、严禁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使用功能。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拆改住宅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4、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一、装修时的注意事项1、承重墙一律不能动24cm以上厚度的砖墙,一般都属于承重墙,是不能轻易拆除和改造的。承重墙承载着整栋大楼的的重量,维持着整个房屋结构的平衡。破坏了承重墙,也就是破坏了这个力的平衡,造成的后果恐怕是十分重大的、谁都无法承担生命的威胁。除了承重墙是不能拆除的,其他轻体墙也不能随便拆的。有的轻体墙也承载着房屋的部分重量。比如,横梁下面的轻体墙就不可以拆——因为它也承担着房屋的部分重量。拆了,一样会破坏房屋结构。2、嵌在混凝土中的门框,最好不要拆除。如果真的需要拆除或改造,是会对建筑结构产生一定的危险,会降低房屋的安全指数的,另外重新安装新的门也是比较困难的。3、矮墙不能拆除或改变。一般房间与阳台之间的墙上都有一门一窗,这些门窗可以拆除,但窗以下的墙不能拆,因为这段墙是配重墙,它就像秤砣一样起着挑起阳台的作用,如果拆除这堵墙,就会使阳台的承重力下降,导致阳台下坠。4、梁柱不能拆。梁柱是用来支撑上层楼板的,随意拆除或改造可能会造成上层楼板下掉,非常危险,梁柱万不可拆除或改造的。5、墙体钢筋不能动。在埋设管线时,如将钢筋破坏,就会影响到墙体和楼板的承受力,留下安全隐患。故也不可随意拆除。二、业委会可以自己成立物业公司吗依据我国物业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有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成立物业公司,但需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自改装房屋物业有权力制止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有权要求换物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业主不能换房只能退房。下列情况可以退房:一、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二、没有产权证的。三、开发商证件不全。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规操作,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四、面积误差超过3%。五、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六、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有权要求换物业。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物业合同。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但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